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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&ldo;杭州城歇客的店家,明知是海贼,但贪图其厚利,任其堆货,且为打点护送。
铜钱用以铸火铳,用铅制子弹,用硝造火药,用铁制刀枪。
……大船护送,关津不查不问,明送资贼&rdo;。
&ldo;近地人民或送鲜货;或馈酒米;或献子女,络绎不绝;边卫之官,有献红被玉带者,……(与)五峰(即王直)素有交情,相逢则拜伏叩头,甘心为其臣仆,为其送货,一呼即往,自以为荣,矜上挟下,顺逆不分,良恶莫辨。
&rdo;
这些沿海居民对所谓&ldo;海贼&rdo;的支持与欢迎,在于交结&ldo;海贼&rdo;可获厚利。
由此可见,这些所谓&ldo;倭寇&rdo;在与明朝官军武力对抗之时,依然从事着贸易活动,并非一味烧杀抢掠。
只是在明朝严格的海禁政策下,这种贸易属于非法的范畴,原来的商人便转化为官军围剿的&ldo;海盗&rdo;或&ldo;倭寇&rdo;,显然,这种&ldo;商&rdo;与&ldo;盗&rdo;之间的转化,其关键就在于明朝政府是否实行海禁。
当时有识之士明确指出:&ldo;寇与商同是人,市通则寇转化为商,市禁则商转化为盗。
&rdo;这些所谓的&ldo;海盗&rdo;打出&ldo;倭寇&rdo;的旗号,正是为了与明朝官府进行对抗,以保护自己的贸易活动,即&ldo;商人转化为强盗,只有成为强盗才能继续经商&rdo;。
明朝历代皇帝对海禁的态度虽不尽相同,但从其执法的主要依据‐‐《大明律》的条文来看,大明王朝全面实行海禁的立场是非常明确的。
《大明律》明确规定:&ldo;凡将牛、马、军需、铁货、铜钱、缎匹、绸绢、丝棉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&rdo;,&ldo;若将人口、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&rdo;。
另外,《大明律》禁止私人制造具有二桅以上的大船,而没有这种船只,是不可能出海的,私自携带违禁物下海,及与外番交易者一律处斩,并枭首示众。
甚至帮助与交结这种违禁海商的平民也要充军发配。
也就是说,根据《大明律》的规定,沿海居民下海也是违法的,更不用说与外番交易了。
而那些私自下海与倭人交易者是冒着极大的风险的,他们都是明朝官军可以逮捕法办的重罪犯。
为了继续自己的贸易活动,他们只有铤而走险,武力抵抗。
然而客观贸易需求是无法遏制的,丰厚的交易利润充满了无限的诱惑,严峻的海禁更使中外贸易有利可图。
当时人形象地描述道:&ldo;片板不许入海,艨艟巨舰反蔽江而来;寸货不许入番,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。
&rdo;如嘉靖问曾任福建巡抚的谭纶指出:&ldo;海上之国,方圆千里以上者多至不知其数。
无中国绫锦丝棉之物则不可以为国。
海禁愈严,中国货物价值愈厚,而奔趋贸易者愈众。
私通不行,则伴以攘夺。
&rdo;可见,这些海盗抢掠之物也并非仅为自己享用。
而是有着明确的商业目的,这恐怕是与一般强盗大不相同之处。
据郑晓所著《吾学编》的记载,当时所谓&ldo;倭寇&rdo;成分相当复杂:&ldo;凶徒、逸囚、罢吏、黠僧,及衣冠失职、书生不得志、群不逞者&rdo;等等,其中不乏落魄的文士书生,因而能即兴留下采九德看到的那样的精彩诗篇,由此可见,明代所谓&ldo;倭寇&rdo;大都为中国沿海的武装走私集团,真正的日本人只占其中的很小一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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